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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