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債 權 人 甲○○原名:徐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阿秋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阿秋企業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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