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950號
TYDV,98,司促,17950,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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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950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銀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
  統表。
二、查明繼承人是否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文件
  。
三、表明正確債權人(即被繼承人李銀珠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地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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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