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926號
債 權 人 盈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乙○○為楊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非債務人)
二、經查楊旋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
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
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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