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916號
TYDV,98,司促,17916,2009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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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916號
債 權 人 金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地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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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