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916號
債 權 人 金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地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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