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674號
債 權 人 興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敬堯即私立林冠傑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私立林冠傑文理短期補習班向主管機關設
立登記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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