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398號
TYDV,98,司促,16398,2009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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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398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二、債務人究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或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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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