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6397號
TYDV,98,司促,16397,2009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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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之請求依據。
四、聲請狀所附證物有遺漏,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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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