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39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之請求依據。
四、聲請狀所附證物有遺漏,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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