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71號
TYDV,97,勞訴,71,2009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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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丙○○○
即 原 告       樓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千鼎鋁業有限公司因97年勞訴字第號71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0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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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鼎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