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榮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22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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