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66號
TYDV,97,勞訴,66,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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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榮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22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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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