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916號
TYDM,98,聲,1916,200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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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林億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億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 ,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具保人林億泉於民國97年12月16日,依本院法官指定提 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被告 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 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 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於97年12月16日繳納具保金額 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98年4 月13 日上午10時30分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均已對被告及具保人 合法送達,詎竟並未遵守,聲請人並為此依法先後多次拘提 報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法務部全 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送達 回證、拘票及報告書等件足憑,堪信真正。茲因具保之被告 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相符,依上開說明,應 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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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