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36號
SCDV,98,訴,336,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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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確認之訴之提起, 以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 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 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已終止,惟被告並未辦理 變更登記,原告仍為登記上之董事,而被告公司已停止營業 ,原告是否仍具有被告公司董事之身分、兩造間委任關係是 否存在,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就被告公司之權利義務是否存 在即無法明確,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故依 上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應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原告原為被告公司之董事,然被告公司實際上早已無營業, 原告於民國96年8月間,已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董事長,表 明辭去董事一職,依法兩造間委任關係已終止,詎被告至今 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原告仍為登記上之董事,恐有可否對 抗第三人之疑慮,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基於董事之 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此聲明:(一)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委任關 係不存在。(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且有收到原告辭去董事之存證 信函,但被告公司已停止營業,董事會召集不成,無法辦理 變更登記。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已向被告公司辭去董事職務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及掛號函件執據為證,



而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並無意見,對於確有收受原告寄發之 存證信函亦不爭執,足認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自堪信為 真實。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 任之規定,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定有明文;而委任契約當事 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亦 有明定。經查,原告原擔任被告公司董事,嗣於96年8月24 日以存證信函為辭任之意思表示,依據上開說明,本件兩造 間董事之委任關係即已終止,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 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綜上,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 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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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