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美商普拉克西艾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柒萬柒仟玖佰
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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