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466號
SCDV,98,聲,466,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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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馮博生律師
      林佳音律師
相 對 人 傑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鵬碩科技股份有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相 對 人 丙○○
            號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存字第114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
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一一四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一張(存單號碼:CD0000000號)及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二張(存單號碼:CD0000000、CD0000000),共計新臺幣柒佰萬元之擔保金,准予同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第2 項及第103條至第105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9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 擔保假扣押之實施,曾提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 單面額計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為擔保金,嗣經聲請 變換提存物後,聲請人依本院97年度聲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提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5,000,000 元一張(存單號碼:CD0000000號)及面額1,000,000元二張 (存單號碼:CD0000000、CD0000000),共計7,000,000元 ,經本院97年度存字第114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前揭可轉讓定期存單將於民國98年8月27日到期,為此聲請



變換為同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為擔保 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存字第1149號提存書、97年度聲字 第530號變換提存物裁定(以上均影本)各乙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前開 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存字第1149號擔保提 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 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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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碩科技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