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906號
SCDV,98,司促,6906,2009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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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906號
債 權 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凱巨電料行之登記資料(以釋明為獨資或合夥)
  。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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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