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839號
SCDV,98,司促,5839,2009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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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39號
債 權 人 丙○○
      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乙○○之請求依據(聲請狀敍有受僱於
  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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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