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38號
97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東
被告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業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柯君重律師
耿淑穎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31、6582號),經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一、二所載。
三、經查:
(一)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美商歐特克公司、美商恩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美商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 ○、被告倢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甲○○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倢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第91條 第1項規定之罰金刑。
(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 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第 101條第1、2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 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 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茲因具有撤回告訴權限之共同告 訴代理人張家賓律師於98年6月24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 告2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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