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118號
SCDM,96,附民,118,2009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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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戊○○黃文忠承受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丁○○黃文忠承受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黃文忠承受
被   告 丙○○
      己○○
           號
      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95年度訴字第16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丙○○己○○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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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