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477號
PCDV,98,除,477,200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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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峻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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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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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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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士弘金屬工│彰化商業銀│97年12月28日│99,225元 │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行三峽分行│ │ │ │ │
│ │公司 廖火 │ │ │ │ │ │
│ │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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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