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466號
PCDV,98,除,466,200906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91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66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陳阿盛三重市農會│97年11月30日│8,978元 │0000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