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83號
PCDV,98,重訴,183,2009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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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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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