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利達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律師
陳岳瑜律師
被 告 湧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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