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金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被 告 薪關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雲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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