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莊瑞琴即和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 ,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 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9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5 月2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