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欣大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
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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