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日日新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
7,250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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