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26號
PCDV,98,建,26,200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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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沈美玲即北琥室內裝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伊於民國97年4 月11日承攬被告發包之「97年度桃園國際機 場標線維護工程」,依據兩造所簽立之工程承攬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第2 條履約標的第㈡款規定:「辦理事項:乙方 (即原告)於工程所需之玻璃珠均需向甲方(即被告)購得 (數量依機場承辦人指示要求,不得少於要求之數量)」, 並約定玻璃珠價金自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中抵銷。 ㈡伊於第一期工程完工後,向被告請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 2,165,625 元,扣除實際使用4.5 噸單價為每噸220,000 元 (含稅)之1.9 高折射率反光玻璃珠(下稱系爭玻璃珠)後 ,被告理應給付原告1,175,625 元(2,165,625-4.5*220,00 0=1,175,625) 。然被告竟以7.7 噸系爭玻璃珠扣款,超扣 3.2 噸,僅支付伊471,625 元,被告迄今尚積欠工程款704, 000 元(1,175,625-471,625=704,000) ,經多次催討未果 ,爰依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4, 000 元之工程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8年3 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請依 職權宣告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曾就系爭97年度桃園機場標線維護工程等工程於97年9 月3 日簽署切結協議約明【茲保證97年度本公司承包桂昌營 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機場97年度標線維護工程」及「 花蓮空軍基地97年跑滑道胎線清除及標誌線刷漆工程」北琥 企業社保證承諾依約配合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 述兩件工程,並與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今日所簽立 切結後雙方同意履行以下兩件所述事項(若雙方有為以下所 述事項則須完全賠償對方之損失):上述兩件工程從今日 起所有之1.90高折射率反光玻璃珠以現場實際簽點數量(實



做實算)為日後計量價格之依據。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附件之所有付款方式。】
㈡而依前揭附件之採購單記載「工程名稱:97年度桃園機場標 線維護工程…備註:材料費用註記玻璃珠之數量為7700kg× $220/kg =1,694,000 …」,嗣被告乃依前揭協議書附件之 記載扣除前揭7700公斤(7.7 公噸)之玻璃珠貨款1,694,00 0 元後將第一期工程尚應給付原告之款項471,625 元(2,16 5,625 -1,694,000 =471,625) 於97年9 月16日存入原告 於華南銀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是兩造業已 同意於同年月3 日簽立前揭切結協議前,原告於前揭系爭工 程所使用之1.90高折射率反光玻璃珠之數量至少為7700公斤 (7.7 公噸),洵無疑義。
㈢系爭契約既約定系爭玻璃珠數量依機場承辦人指示要求,不 得少於要求之數量,參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 於前揭系爭工程就1.90高折射率反光玻璃珠原先之設計數量 約為18,710公斤,而實際累計使用量為17,118.7公斤。又兩 造於97年9 月3 日簽立切結協議後於前揭系爭工程所使用之 1.90高折射率反光玻璃珠之數量共計僅約3 公噸,是簽立切 結協議先前原告於前揭系爭工程所使用之系爭1.90高折射率 反光玻璃珠,縱以7,700 公斤計算,亦遠低於系爭工程累計 使用量17,118.7公斤,準此,原告於97年9 月3 日簽立切結 協議前所使用之1.90高折射率反光玻璃珠重量絕對遠在7,70 0 公斤以上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如受不利益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於97年4 月11日承攬被告發包之「97年度桃園國際機場 標線維護工程」,依據兩造所簽立之系爭契約第2 條履約標 的第㈡款規定:「辦理事項:乙方(即原告)於工程所需之 玻璃珠均需向甲方(即被告)購得(數量依機場承辦人指示 要求,不得少於要求之數量)」,並約定玻璃珠價金自被告 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中抵銷。
㈡原告於第一期工程完工後,得向被告請領工程款2,165,625 元,系爭玻璃珠每噸單價為220,000 元(含稅)。 ㈢兩造曾就系爭97年度桃園機場標線維護工程等工程於97年9 月3 日簽署切結協議約明【茲保證97年度本公司承包桂昌營 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機場97年度標線維護工程」及「 花蓮空軍基地97年跑滑道胎線清除及標誌線刷漆工程」北琥 企業社保證承諾依約配合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 述兩件工程,並與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今日所簽立 切結後雙方同意履行以下兩件所述事項(若雙方有為以下所



述事項則須完全賠償對方之損失):上述兩件工程從今日 起所有之1.90高折射率反光玻璃珠以現場實際簽點數量(實 做實算)為日後計量價格之依據。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附件之所有付款方式。】
㈣被告於97年9 月16日將471,625 元存入原告於華南銀行所開 立之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四、本件之爭點厥為,被告以系爭玻璃珠7.7 噸為扣款數量,是 否可採?茲分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被告既抗辯原告使用系爭玻璃珠 之數量已超過7.7 噸為貨款扣款之依據,則此有利於被告之 事實,參酌上開說明,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㈡查兩造曾於97年9 月3 日就系爭97年度桃園機場標線維護工 程等工程簽署切結協議,並載明【茲保證97年度本公司承包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機場97年度標線維護工程 」及「花蓮空軍基地97年跑滑道胎線清除及標誌線刷漆工程 」北琥企業社保證承諾依約配合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上述兩件工程,並與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今日 所簽立切結後雙方同意履行以下兩件所述事項(若雙方有為 以下所述事項則須完全賠償對方之損失):上述兩件工程 從今日起所有之1.90高折射率反光玻璃珠以現場實際簽點數 量(實做實算)為日後計量價格之依據。桂昌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同意附件之所有付款方式】等事實,為兩造所不 爭執,故對於系爭玻璃珠之計價總量是以桃園國際航空站工 作現場「實做實算」。
㈢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與被告於97年4 月2 日 簽立之「97年度桃園國際機場標線維護工程」契約內容,其 中1.90高折射率反光玻璃珠契約數量為18,709.412公斤,實 際工程完工累積使用量為17,118.7公斤。再者,桃園國際航 空站於兩造簽立前揭切結書即97年9 月3 日之前所累積使用 之前揭1.90高折射率反光玻璃珠之工程完工使用數量為13,3 12.3公斤,有該站於98年5 月14日以桃站維字第0980009342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8 頁),被告以7,700 公斤為 扣款之基準,並未逾越兩造所切結實做實算之範圍,足認被 告前揭之抗辯,應屬足取。
五、從而,參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桃園國際航空站函示現場施作 系爭玻璃珠之數量已超過被告扣款之數量(13,312.3〉7,70 0) ,而原告依據兩造之工程承攬契約,起訴主張被告有逾 扣買賣價金之事實,然迄今並無法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以實



其說,是原告之前揭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末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其要件於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已定有明文,原告為前揭之聲請,僅係促請法院注 意上開要件之審酌,自無庸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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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