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8年度,221號
PCDV,98,家聲,221,2009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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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即禁治產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附表所示人員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所定為禁治產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 會員時,由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甲○○籍設台北縣林口鄉 ○○路14號6 樓,屬本院轄區,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母親即相對人甲○○( 女,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林口鄉○○路14號6 樓)因於96年7 月腦中風, 目前不會說話,右側肢體偏癱,臨床診斷「腦中風合併失語 症及右側肢體偏癱」,日常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顧,對外界 言語詢問,認人可,其他無適當反應,判定目前已達「精神 耗弱」之狀態,業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4 號裁定宣告相對 人甲○○為禁治產人。茲因相對人甲○○之法定親屬會議成 員僅剩除李王有治(相對人之妹)、李王羨珠(相對人之妹 )、林王寬治(相對人之妹)3 人,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 召開親屬會議,供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監護人,為 召開親屬會議,俾能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爰依 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丙○○(相對人之長 次子)、丁○○(相對人之三女)為相對人之親屬會議會員 等語,並提出親屬關係表1 件、戶籍謄本3 件、同意書6 件 為證。
三、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不能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 5 款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又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 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 1111條第2 項、第113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一)本件聲請人乙○○為相對人甲○○之長子,前經聲請人及 相對人之次子丙○○向本院聲請宣告甲○○為禁治產人, 並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4 號裁定宣告甲○○為禁治產人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查明屬 實,堪信為真實。




(二)相對人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僅剩除李王有治、李王羨珠、 林王寬治等3 人,不足法定人數,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等 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親屬關係表1 件、戶籍謄本3 件為憑 ,亦應認為真實。
(三)聲請人為召開親屬會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如附表所示 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等情, 業據聲請人到院陳稱:「(問:目前相對人狀況如何?) 和當初聲請禁治產狀況差不多,中風、失智、躺臥在床, 不會說話」、「(問:目前是誰在照顧相對人?)目前我 們把她安置在桃園龜山祥安安養院」、「(問:相對人之 照護費用由何人負擔?)我和我老婆」、「(問:日後打 算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我」、「(問:為何要 聲請本件?)相對人名下有房子,我們目前負擔有點吃重 ,想處分她名下不動產作為她的養護費用」等語(均參見 本院98年5 月7 日非訟事件筆錄),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 籍謄本,丙○○、丁○○等2 人確屬相對人之親屬無訛。 又丙○○、丁○○等2 人均同意擔任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 ○○之親屬會議會員,此有聲請人提出丙○○、丁○○之 同意書各1 件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 指定如附表所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為其親屬會議會員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如主文所示之人為相對人 即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表:
丙○○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一巷四號三樓
丁○○ 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一二巷四十五號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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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