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98年度,23號
PCDV,98,司簡聲,23,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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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麥肯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國光國際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律師事務所函及退郵信 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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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肯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國際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