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497號
債 權 人 李良旗
債 務 人 王建鈞
債 務 人 富莉萊國際商行
法定代理人 林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叁仟柒佰
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