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1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務 人 簡火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
月內,每月按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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