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5114號
PCDV,98,司促,25114,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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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11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務 人 簡火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三個
  月內,每月按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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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