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269號
PCDV,98,司促,24269,2009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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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269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洪至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壹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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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