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269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洪至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壹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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