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285號
PCDV,98,司,285,200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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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頂端實業有限公司
            8號地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頂端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派甲○○(民國六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生、住新竹市○區○○里○○○路二十六號)為頂端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頂端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 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 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頂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頂端公司)於 94年12月16日遭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434844940 號函廢止 公司登記,應行清算,僅有一人股東(兼董事)蔡增嘉為法 定清算人。蔡增嘉於93年10月21日死亡,民法第1138條第二 順序繼承人父母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第四順序祖父母之戶 籍資料已無法查得。法定繼承人配偶甲○○、第一順序繼承 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蔡濠陽及蔡旻晃、第三順序兄弟姊妹蔡春 桃、蔡月珠蔡秀芬蔡美枝均依法分別於93年11月9 日及 94年1 月3 日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此有鈞院96年1 月16 日板院輔家科春梅字第002645號函可稽。該公司尚滯欠營利 事業所得稅新臺幣60,774元為繳納,為便利本分局徵收稅捐 送達稅額繳款書,爰以利害關係人地位呈請鈞院准予選派法 定繼承人(配偶)甲○○為清算人。
三、經查,蔡增嘉為頂端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而其法定繼承 人亦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頂端公司之公司變更 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死亡 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  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板院輔家科春梅字第002645號  函、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等件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是為處理頂端公司之未了結事 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 ,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之繼承系統表,且



經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甲○○為67年3 月23日 出生,現正值壯年,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頂端公司之事務 ,且在頂端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 派甲○○為和田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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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