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傅麗君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廖建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官小琪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洪志銘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 理 人 黃家珍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代 理 人 黃晟豪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徐秋雄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代 理 人 潘川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書面代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由三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同 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 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 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 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可決更生方 案。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即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意 見)表示不同意外,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司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未表示意見即視為同意,即於民國 98 年6月5日以書面代債權人會議可決,本件視為債權人會 議可決更生方案,有債權人之陳報狀及送達證明在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個月還款新臺 幣(下同)13, 000元,還款8年即96期,因聲請人最近4個月 之每月收入平均約為21,000元,收入扣除個人之必要生活費 用及扶養身體有異常弟弟之部分費用後,其餘之還款部分由 配偶協助負擔,如此還款已盡其最大之努力,故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 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行為 (如股票、基金等)。⑵禁
止為賭博、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⑶不得搭乘計程 車。⑷不得購買不動產。⑸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 :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 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 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藍淑芬
附表:
┌────────────────────────────┐
│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13,000元。 │
│二、每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自更生方案認可確定之│
│ 翌日起分8年,共96期清償。清償總額1,248,000元,成數約│
│ 為59%。 │
│三、為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
│ 2項第3款延長還款期限為8年之必要。 │
├────────────────────────────┤
│更生清償分配表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債權│每期受償金額│8年償還 │
│ │(新台幣)│比例│ │總額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24,840 │5.95│774元 │74,304元│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103,765 │4.95│644元 │61,824元│
│有限公司 │元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8,335元│3.73│485元 │46,560元│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27,355 │6.07│789元 │75,744元│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美商花旗商業銀行│88,418元│4.21│547元 │52,512元│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59,624元│2.84│369元 │35,424元│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5,700元 │0.27│36元 │3,456元 │
│公司 │ │% │ │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51,230元│2.44│317元 │30,432元│
│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44,840 │11.6│1,517元 │145,632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7% │ │元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7,270 │5.11│664元 │63,744元│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58,588元│2.79│363元 │34,848元│
│限公司 │ │% │ │ │
├────────┼────┼──┼──────┼────┤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105,788 │5.04│655元 │62,880 │
│份有限公司 │元 │% │ │元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18,981元│0.9 │118元 │11,328元│
│有限公司 │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591,297 │28.1│3,664元 │351,744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8% │ │元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332,158 │15.8│2,058元 │197,568 │
│有限公司 │元 │3% │ │元 │
├────────┼────┼──┼──────┼────┤
│合計 │2,098,18│100 │13,000元 │1,248,00│
│ │9元 │% │ │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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