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232號
PCDM,98,附民,232,2009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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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232 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919 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刑事第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盧軍傑
  檢察官 蘇振文
  書記官 周玉茹
  通 譯 曾宿明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 (下同)伍 仟元,給付原告丙
  ○○○貳萬陸仟元,並當場交付全數金額與原告,經原告二
  人點收無誤。
二、原告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二人均願撤回刑事98年易字第919 號傷害案件對被告之
  告訴,被告願撤回前開案件對原告丙○○○林飛騰之告訴
  。
四、原告、被告、林飛騰將來不得再互為騷擾或其他不法之行為
  。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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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