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232 號就本院98年易字第919 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刑事第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盧軍傑
檢察官 蘇振文
書記官 周玉茹
通 譯 曾宿明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 (下同)伍 仟元,給付原告丙
○○○貳萬陸仟元,並當場交付全數金額與原告,經原告二
人點收無誤。
二、原告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原告二人均願撤回刑事98年易字第919 號傷害案件對被告之
告訴,被告願撤回前開案件對原告丙○○○、林飛騰之告訴
。
四、原告、被告、林飛騰將來不得再互為騷擾或其他不法之行為
。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