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878號
PCDM,98,訴,1878,200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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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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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