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7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