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342號
PCDM,98,訴,1342,200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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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碧家律師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扣案光碟651
片是否全部均屬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各片侵害告訴人
商標權之情形如何?所犯係商標法第82條抑或第81條第1 款之罪
?有無同時另犯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216 、210 、220 條之行
使偽造準文書罪)?等情形,攸關被告論罪量刑甚鉅,而有應再
調查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20日10時
整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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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