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碧家律師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扣案光碟651
片是否全部均屬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各片侵害告訴人
商標權之情形如何?所犯係商標法第82條抑或第81條第1 款之罪
?有無同時另犯其他犯罪(例如刑法第216 、210 、220 條之行
使偽造準文書罪)?等情形,攸關被告論罪量刑甚鉅,而有應再
調查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20日10時
整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