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謝明輝
被 告 何長庚
郭素玉
郭定水
陳許春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附表一備註欄有未載明各被告所占用之土地之顯然錯誤(惟 判決內容已有載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聰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韓經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