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全亞捲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裁定命 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蔡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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