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山寶王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原 告 壬○○ 丙○○ 子○○○ 戊○○ 丁○○ 卯○○ 邱振晉即名謙數位科技行 己○○ 乙○○被 告 甲○○ 午○○ 巳○○ 寅○○ 萬億欣 辛○○ 庚○○ 辰○○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起訴關於被告丑○○等二十八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本院判決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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