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6年度,24號
PCDM,96,重附民,24,2009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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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山寶王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   告 壬○○
      丙○○
      子○○○
      戊○○
      丁○○
      卯○○
      邱振晉即名謙數位科技行
      己○○
      乙○○
被   告 甲○○
      午○○
      巳○○
      寅○○
      萬億欣
      辛○○
      庚○○
      辰○○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
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
,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起訴關於被告丑○○等二十
八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本院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林鈺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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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寶王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