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766號
PCDM,96,訴,1766,200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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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原名:廖進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
度偵字第129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事業負責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事 實
一、戊○○於民國(下同)85年間為巨愛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街84巷110 弄21號,下稱巨愛公司) 之事業負責人,其於85年2 月1 日以巨愛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名義,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價格,向不知情之楊 玉李承租其所有坐落台北縣樹林市○○段343 、345 、346 及348 地號4 筆土地,在其上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 處理等業務,詎戊○○後自87年間起至95年2 月15日止,竟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毀損堤防之犯意及未依廢棄物清 理法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包括犯意,先竊佔如附 件一所示,扣除巨愛公司所承租上開4 筆土地以外,紅線區 域內之其餘相鄰同地段340 、342 、347 、344 、345-1 、 345-2 、345-3 、349 、349-1 、349-2 、350 、350-1 、 350-2 、351 地號等14筆私人土地及同地段339 、573 、57 3 -1、573-2 、573-6 地號等5 筆國有土地(按上開19筆土 地之位置及竊佔面積詳如附件一所示,其竊佔面積合計約54 15.41 平方公尺)使用,並在上開使用土地上朝向台北縣樹 林市○○路之邊緣(按巨愛公司所使用上開土地,只得由台 北縣樹林市○○路上進出),吊置每只長20英呎、高8 英呎 之雙層貨櫃牆乙排,用以掩飾其內之作業情況,再以在上開 土地地面下約5 至6 公尺深處,向外延伸穿越鄰近之大漢溪 左岸約10公里又513 公尺堤防處,並與上開土地地面呈約6 度下傾角度之方式,在如附件二所示位置之土地中私自埋設 直徑約30公分之PVC 暗管乙道(按上開暗管係穿越上開堤防 下方經過)後,即利用巨愛公司所有砂石車自外載回他人工 程所挖起含有碎磚、石礫、混凝土等之廢棄物,利用巨愛公 司在上開現場所設置之清洗設備,從事清除、處理上開廢棄 物之行為,並利用上開暗管將上開廢棄物處理後所產生含有 碎磚、石礫、混凝土之鹼性泥漿等逕行排入大漢溪內多次, 噴出物質漫溢達約40000 平方公尺、堆積厚約1 公尺之區域 ,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上開廢棄物,



致妨礙大漢溪之水流,並污染大漢溪之環境,並因上開暗管 長期阻塞,致上開大漢溪左岸約10公里又513 公尺堤防下之 上開暗管爆裂衝頂,造成大漢溪左岸約10公里又500 至550 公尺間堤防之混凝土護岸膨出、破裂達數十公尺而損壞之。 嗣民眾於95年2 月14日匿名檢舉,經台北縣政府水利及地下 水道局河川課巡防員甲○○於95年2 月15日會同經濟部水利 署第十河川局駐衛警黃瑞基前往該處查看,始發覺上情,並 移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偵辦。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以巨愛公司負責人之名義 向楊玉李承租上開4 筆土地使用,並在上開使用土地上吊置 每只長20英呎、高8 英呎之雙層貨櫃牆乙排,後經台北縣政 府人員於95年2 月中旬在大漢溪左岸大漢溪左岸約10公里又 500 至550 公尺間堤防外發覺含有碎磚、石礫、混凝土之鹼 性泥漿漫佈痕跡及該處堤防之混凝土護岸膨出、破裂達數十 公尺等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巨愛公司所使用之 土地係向楊玉李承租的,伊並未竊佔四週鄰地之行為,亦未 在其上設置清洗設備從事處理上開廢棄物之行為,並埋設、 利用上開暗管將上開含有碎磚、石礫、混凝土之鹼性泥漿等 逕行排入大漢溪內多次,亦未因之損壞上開大漢溪左岸約10 公里又513 公尺堤防之混凝土護岸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85年間擔任巨愛公司之事業負責人,並於85年2 月1 日以巨愛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名義,以每月20萬元之價格,向 不知情之楊玉李承租其所有坐落台北縣樹林市○○段343 、 345 、346 及348 地號4 筆土地,在其上從事一般事業廢棄 物之清除、處理等業務,並在上開使用上開土地上,吊置每 只長20英呎、高8 英呎之雙層貨櫃牆乙排,且於95年2 月中 旬經甲○○會同黃瑞基前往發現上開大漢溪左岸約10公里又 500 至550 公尺間堤防之混凝土護岸膨出、破裂達數十公尺 而毀壞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屬實,復有巨愛公 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巨愛公司與楊玉李於85年 2 月1 日所簽立「土地租賃契約書」、現場空照圖、台北縣 政府95年2 月16、23日函及其所附現場暨貨櫃照片及大漢溪 左岸約10公里又500 至550 公尺間堤防照片各乙份,在卷可 稽,足堪認定。
㈡被告前於85年2 月1 日以巨愛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名義,向不 知情之楊玉李承租其所有坐落台北縣樹林市○○段343 、34 5 、346 及348 地號4 筆土地使用乙節,雖經本院認定在卷



,有如上述,惟被告於上開時地實際上所使用之土地面積, 經本院督同台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測量課人員於96年12月12 日前往現場進行測量之結果,顯已超出上開台北縣樹林市○ ○段343 、345 、346 及348 地號4 筆土地之範圍,此有台 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96年12月28日北縣樹地測字第09600167 29號函及其所附複丈成果圖(即附件一)各乙份可佐,並有 本院向台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函調台北縣樹林市○○段340 、342 、343 、344 、345 、345-1 、345-2 、345-3 、34 6 、347 、348 、349 、349-1 、349-2 、350 、350-1 、 350-2 、351 地號等18筆私人土地及同地段339 、573 、57 3 -1、573-2 、573-6 地號等5 筆國有土地之土地謄本各乙 份可憑,足認被告於上開時地所使用之土地範圍,扣除上開 台北縣樹林市○○段343 、345 、346 及348 地號4 筆土地 外,並有佔用及台北縣樹林市○○段343 、345 、346 及34 8 地號4 筆土地週圍如附件一所示台北縣樹林市○○段340 、342 、347 、344 、345-1 、345-2 、345-3 、349 、34 9-1 、349-2 、350 、350-1 、350-2 、351 地號等14筆私 人土地及同地段339 、573 、573-1 、573-2 、573-6 地號 等5 筆國有土地(按其等各筆土地佔用面積詳如附件一所示 ,其等合計佔用面積約達5415.41 平方公尺),且被告復未 能提出其有權使用台北縣樹林市○○段340 、342 、347 、 344 、345-1 、345-2 、345-3 、349 、349-1 、349-2 、 350 、350-1 、350-2 、351 地號等14筆私人土地及同地段 339 、573 、573-1 、573-2 、573-6 地號等5 筆國有土地 之任何積極事證為憑,是被告竊佔上開土地使用之犯行,已 堪認定。
㈢雖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並無竊佔上開土地使用之犯意及 行為,且縱認屬竊佔行為,其追訴權時效亦已消滅云云,惟 被告於上開時地向楊玉李所承租使用之土地,依上開契約書 所載僅為台北縣樹林市○○段343 、345 、346 及348 地號 4 筆土地而已,並未及於其他土地,且上開遭被告佔用之土 地中,其中更有台北縣樹林市○○段339 、573 、573-1 、 573-2 、573-6 地號等5 筆土地均屬國有土地,是被告若未 經合法承租在先,何來使用台北縣樹林市○○段340 、342 、347 、344 、345-1 、345-2 、345-3 、349 、349-1 、 349-2 、350 、350-1 、350-2 、351 地號等14筆私人土地 及同地段339 、573 、573-1 、573-2 、573-6 地號等5 筆 國有土地之權限,而被告竟逕予佔用,業據本院到場測量明 確在卷,亦如上述,則被告上開竊佔台北縣樹林市○○段 340 、34 2、347 、344 、345-1 、345-2 、345-3 、349



、349-1 、349-2 、350 、350-1 、350-2 、351 地號等14 筆私人土地及同地段339 、573 、573-1 、573-2 、573-6 地號等5 筆國有土地使用之犯意及行為,均堪認定,且刑法 竊佔罪之性質雖屬「即成犯」,然本件被告上開竊佔行為之 起始時間為87年間,而竊佔罪之追訴權時效依修正前刑法第 8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為10年,則本件被告上開竊佔犯罪 之追訴權時效應至97年間,始為期滿,另被告上開竊佔犯行 前於95年2 月中旬即遭發覺並依法進行偵查後起訴審理在案 ,則檢察官及法院對被告上開竊佔犯罪之追訴權,亦無不行 使之情形存在,自無計算其追訴權時效之餘地,是被告上開 竊佔罪之10年追訴權時效,揆諸上述,顯尚未期滿,至為顯 然。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 足採信。
㈣後民眾於95年2 月14日匿名檢舉上情,經台北縣政府水利及 地下水道局河川課巡防員甲○○於95年2 月15日會同經濟部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駐衛警黃瑞基前往該處查看及台北縣政府 先後於95年2 月16、23日會同有關單位前往上開現場查看, 始發現大漢溪左岸約10公里又513 公尺處河床高灘地上,有 乙處已遭人湮滅之泥漿噴出口,噴出物質漫溢達約40000 平 方公尺,並堆積厚約1 公尺(見台灣省水利技師公會95年6 月7 日鑑定報告書中附件5.6 、5.3 照片各乙紙所示),且 該處堤防坡上亦有大面積之油污及堤防之混凝土護岸膨出、 破裂達數十公尺(見台灣省水利技師公司95年6 月7 日鑑定 報告書中附件5.2 照片乙份所示),再經台北縣政府於95年 3 月9 日在被告所吊置上開貨櫃外前方處進行挖掘(即台北 縣政府之「越堤暗管」查察行動,見偵查卷第154 至155 頁 照片所示)扣得直徑約30公分之破裂灰色PVC 管乙支(見台 灣省水利技師公會95年6 月7 日鑑定報告書中附件5.3 照片 乙紙所示)等情,業據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95年3 月間在何處任何職?)我擔任台北縣政府水利局 河川課的約雇人員」、「(如何發現本件大漢溪旁堤防遭破 壞?)95年2 月底左右我例行巡察,發現在堤防外側旁邊有 增加土層比較高,跟平常不太一樣,後來我們到現場看時, 就發現堤防的水泥坡坎有裂痕,當時我跟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的河川駐衛警一起去看,我們認為情況比較特殊,我向我們 長官報告,長官指示儘速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95 年2 月當時是否有發現有人非法排放污泥?)當時沒有發現 」、「(你在警詢中說發現堤防的堤前坡破裂長達數十米, 裂縫處並遭人以混凝土填補,表面上再塗抹重油,是否實在 ?)是」、「(本件現場後來有開挖嗎?)有,不過開挖的



時候我不在場。剛好3 月3 日到3 月10日期間我出國旅遊, 我有向我們課長報告過,他說可以出國」、「(請提示偵查 卷第86、87頁處理情形,你參與的工作內容是哪些?)本件 一開始是我發現,後續一些公文處理、會勘、相關行政上面 的處理。那次會勘檢察官也有去現場,我印象中我有去會勘 三次,只有會勘,沒有開挖,第一次是縣政府主辦,第二次 是檢察官會同相關單位去,第三次是做透地雷達」、「(你 參與現場會勘三次,你在該三次內有無發現砂石場內有洗砂 設備?)實際上只有與檢察官去的那一次才有進到砂石場, 沒有看到洗砂設備,第一次及第三次只有去堤防外面」、「 (你跟檢察官去會勘那次,你是否有就整個砂石場的區域去 巡視檢查?)整個區域我大概有去看過一次,基本上只有看 到2 、3 個沈澱池」、「(請提示偵查卷第720 至739 頁, 這是否是現場的狀況?)與我去現場看的不同,照片上的時 間點我沒有一起去,我跟檢察官去會勘的時候,照片上的大 件機具都已經清走了,我沒有看到這些機具」等語(見本院 卷97年6 月26日審判筆錄)、證人即台北縣政府水利及地下 水道局河川課課長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5年3 月 間你在何處擔任何職?)台北縣政府水利及下水道局河川課 課長」、「(如何發現在樹林市大漢溪旁的本件違法排放廢 水及破壞堤防的情形?)巡防員發現的,我忘記他的名字」 、「(本件有無進行開挖的動作?)有開挖,先從河邊到堤 防邊,再開挖堤防到工廠貨櫃圍牆下,總共挖了3 天」、「 (請提示偵查卷第86、87頁大漢溪城林橋上有違規暗管爆裂 造成堤防破損處理情形,其上有你的印章,請指出開挖情形 及開挖的結果為何?及本件有送相關鑑定為何?)95年2 月 16日甲○○發現堤防有爆裂及外面有溢流泥漿的情形,邀集 地檢署及相關單位會勘,會勘完之後,決定95年3 月1 日開 挖,但當天下雨,沒有開挖,延到95年3 月9 日才開挖,從 提外先挖,發現提外的基礎底部發現二支暗管,隔天就開挖 堤防內至工廠的部分,在工廠的圍牆貨櫃正下方挖到破裂的 塑膠PVC管,那時候有針對破裂的塑膠管壁內取樣送驗, 開挖的過程中樹林分局偵查隊也在現場陪同,針對提外的土 壤也有取樣送驗。事後又丁○○檢察官帶隊去被告工廠裡面 ,一樣有作水的取樣及土壤的取樣,後來送驗結果我有看過 ,我記得水質的PH值都是偏強鹼,其餘土壤部分的送驗結 果我沒有印象,鑑定報告收到後就檢送給地檢署」、「(請 提示偵查卷第150 至155 頁,其上的照片是否是挖掘出暗管 的情形?分別在何處挖到?)第150 頁的照片是在堤外的基 礎地挖到暗管的情形,第151 頁是把暗管填滿塞住的情形,



第152 、153 頁是把基礎地回填,第154 、155 頁即是被告 工廠貨櫃圍牆底下的開挖情形,第155 頁寫有3 月9 日等字 上方的照片是挖到PVC管的情形」、「(請提示偵查卷第 717 至739 頁,其上的照片所示的情形為何?)也是剛剛所 述3 月7 日至9 日開挖的過程,還有檢察官到工廠取樣的照 片」、「(你到現場會勘時,有無看到現場有洗砂的設備? )跟檢察官一起去的那一次有進去工廠看到沈澱池,我不記 得有無看到洗砂的設備,在我們3 月7 日至9 日開挖時都沒 有進入被告的工廠裡面,至於偵查隊有無進去我不清楚」、 「(你在偵查中證稱我們作水質及土壤採樣...... , 鑑定 結果土壤的化性相同,可以確定水質是一樣的,是否屬實? )是」、「(請提示偵查卷第150 頁下方3 張照片,是否可 以看出是整支完整的暗管?)如果單就挖到的那二支暗管來 說應該是完整的,但塑膠管是一段一段接起來的,我們開挖 前在現場看堤防外50公尺以外的土壤被開挖過的痕跡,所以 我們只開挖堤防基座底下的暗管,後來挖到的二支暗管就如 照片所示,二支暗管是併排在一起,那時候針對堤防的基底 下挖是擔心防汛期快到,堤防會爆裂,要搶修堤防,開挖完 後我們也用混凝土緊急回填修補,後來第十河川局有再做完 整的修復,但我不知道花多少錢」、「(請提示第155 頁照 片,你剛才說的的暗管是哪一張?)是第155 頁寫有3 月9 日等字上面那一張」、「(第155 頁上只有寫有3 月9 日等 字上面那一張有挖到PVC管的碎片?)沒有了,其他八張 都是開挖的過程」、「(在挖到有PVC管碎片的附近,有 無挖到完整的暗管?)沒有」、「(當時該處挖多深?)將 近2 米多快3 米」、「(長寬多少?)我們先挖橫向的,再 挖深的,第一次我們橫向大約挖4 米寬10米長,挖土機再往 下挖」、「(你說在PVC管的碎片是在貨櫃圍牆外面或是 正下方挖到的?)是正下方,那時是從圍牆外往圍牆下方挖 」、「(依挖到的PVC管的碎片,可以推估它的直徑?) 專業的人應該可以推估,因為它跟堤防外的暗管厚度是相當 」、「(你們當時有無推估它的口徑?)沒有」、「(在堤 防外挖掘跟在貨櫃下挖掘距離多遠?)將近二百公尺」、「 (樹三樹四的開挖與被告的工廠有何關係?)我們當時把被 告的工廠這個點稱為樹三樹四,我們以為那塊地是樹三樹四 ,樹三樹四是土資場的名字,事後瞭解被告的工廠不是樹三 樹四土資場」、「(請提示偵查卷第739 、740 頁照片,樹 三樹四國有地的土壤是否有業者事先挖起並回填的狀況?) 我不確定」、「(請提示樹三樹四堤防塌陷原因及堤身強度 鑑定報告書即偵查卷第22頁,在何處掘獲的?)是在堤防的



基底下面挖到的」、「(堤防開挖前,已經有裂損的情形? )是」、「(原因為何?)鑑定報告是說因為有暗管爆裂, 溢流出來的泥漿造成堤防水泥塊裂損」、「(偵查卷第155 頁上寫95年3 月9 日等字上方的照片上,所顯示的PVC管 的碎片與上開臺灣省水利技師公會樹三樹四堤防塌陷之原因 及對堤身強度影響鑑定報告書第22頁所示掘獲之塑膠管,是 否同一支?)不一樣,鑑定報告第22頁的PVC管碎片,是 在堤防基底下挖到的,當時在堤防基底下除了挖到完整的暗 管外,還有挖到鑑定報告第22頁所示的PVC管碎片,當時 是怪手挖斷的」等語(見本院卷97年3 月27日審判筆錄)及 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5年2 、3 月間從事何 工作?)巨力營造公司擔任總經理」、「(95年2 、3 月間 在城林橋附近施作臺北縣政府的工程?)應該有,因為我們 公司當時都是承攬台北縣政府的一些拆除、災害搶修等工程 」、「(請提示臺灣省水利技師公會95年6 月7 日鑑定報告 書第10頁空照圖,請陳述95年2 、3 月間在城林橋附近即大 漢溪左岸10公里又550 公尺處堤防毀損搶修工程的具體內容 ?)我們當時有開挖空照圖上紅線圈起處,我們是配合水利 局的長官叫我們去挖管,他們懷疑底下有管線。我有去該處 挖過,有挖到涵管管線,管線的材質我忘記了,但開挖當時 管線內沒有排水」、「(請提示95年3 月21日偵卷第21頁證 人丙○○詢問筆錄,你有提到你到現場有開挖到地平面八米 下發現二條PVC 塑膠管,你剛才所說涵管管線材質,是否如 你詢問筆錄所述?)是」、「(上述工程地點,是否有被回 填的跡象?)我們看到的地面是跟旁邊不太一樣,我不敢說 是回填,因為我沒有看到,縣政府人員說好像有動過,但我 沒有看到施工,我無法確定」、「(你剛所說涵管的鋪設位 置是和大漢溪平行或是垂直?)垂直」、「(當天開挖時, 你是否有到場?)我有到1 、2 個小時,已經開始挖了,我 離開時已經看到有挖到涵管」、「(除了在河堤外挖到涵管 外,後來有無再到河堤內的壹個工廠貨櫃那裡開挖?)我無 法確定,因為大漢溪河畔我們有挖過7 、8 個地方」、「( 除了在河堤挖到涵管外,有無其他地方挖到相同口徑、材質 的涵管?)相同口徑大概沒有」、「(在河堤挖到涵管,是 否知道從何處延伸過來?)我無法確定,因為我們的施工範 圍只有一點點」、「(提示偵查卷第735 頁下方照片,照片 中的開挖工程是否你們公司施作?)是,這個怪手是我們公 司租的」、「(提示偵查卷第736 至740 頁9 張照片,照片 所示是否你們當時開挖現場的施作情形?)這個現場當天我 沒有去」等語(見本院卷97年9 月25日審判筆錄)明確,並



互核一致,復有乙○○所製作「大漢溪城林橋上游違規暗管 爆裂造成堤防破損處理情形」乙紙可佐,且台北縣政府後於 95年3 月14日會同臺灣省水利技師公會(下稱水利技師公會 )前往該處堤防外勘察,亦扣得直徑約30公分之灰色PVC 管 碎片,不僅核與台北縣政府前於95年3 月9 日在被告所吊置 上開貨櫃外前方處進行挖掘(即台北縣政府之「越堤暗管」 查察行動)扣得直徑約30公分之破裂灰色PVC 管乙支相符, 且經台北縣政府於95年3 月23日委請水利技師公會就該處堤 防塌陷原因及對堤身強度影響進行鑑定(按上開鑑定之進行 ,雖非法院或檢察官委託進行者,惟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不爭執上開台灣省水利技師公會95年6 月7 日鑑定報告書鑑定報告書之證據能力,而同意其有證據 能力,且經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書作成之情況以觀,認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應據有證據能力) 後,因「考塑膠硬質管之製造,在台灣地區應只限少數大廠 ,其規格應皆符合中國國家標準(CNS) 之規定。查中國國 家標準1298(見台灣省水利技師公司95年6 月7 日鑑定報告 書中附件5.5-2 所示)規定管徑300 公厘之管厚為15.5公厘 ,管材抗拉強度500kgf/c㎡以上。另查中國國家標準CNS405 3 (見台灣省水利技師公司95年6 月7 日鑑定報告書中附件 5.5- 3所示)規定之適用於壓力7.6 kgf/c ㎡以下給冷水用 PVC 塑膠硬質管,標稱管徑300 公厘之管厚僅有15.5公厘乙 種,管材抗拉強度亦為500kgf/c㎡以上,故可推知私設之排 泥管應屬CNS1 29 8 之A 管種類,且可依比例推算其適用壓 力為4.5kgf/c㎡(=7.6/15.5 ×9.2) 。現既然發生排泥管 爆管事件,可推測塑膠管中泵送之壓力應在4.5kgf/c㎡以上 ,相當於每平方公尺45噸之向上推力。通常夯實後之土壤每 立方公尺單位重約2.0 公噸,因此至少需有22.5公尺(45/2 )以上之覆土厚度方可能束制爆管事件,然現場並無此條件 ,顯係非自然現象。由上述說明可推知,應係『越堤暗管』 末端遭某種原因阻塞,而發生泵送壓力局部超過壓力限額, 以致在排泥管相對弱點附近發生爆裂,事件位置又恰於堤腳 附近,以致使『提坡坡面開裂及膨出現象』;另一方面,假 設管內泵送之物質質量過稀(例如水,而非濃稠之土石混合 物),非但不能填充土壤或提防堤身之填方材料,反而可能 將其中細料沖出而生空洞現象,當泵送壓力降低後,混凝土 護坡底部因空洞而缺少支撐,反可能發生『堤坡坡面塌陷』 狀況。由於『堤坡坡面開裂及膨出現象』與排泥管爆裂在力 學判斷上之直接因果關係明確,而『堤坡坡面塌陷』則可能 尚涉堤防填方局部自然沈陷,與排泥管內不同物質輸送之因



果關係較難以明確證明及分攤責任比例,且判斷通常發生之 可能性甚低,故對堤防破損位置之調查,將以是否有堤坡坡 面開裂及膨出現象為主要方向」,而認「堤坡破損情形:⒈ 分塊(按護坡分塊之量度資料,詳如台灣省水利技師公司95 年6 月7 日鑑定報告書第5 頁之資料表所示)4 至分塊13共 10分塊之堤坡明顯有膨出現象,混凝土鋪面並有較大裂痕, 約1 公分左右。範圍共計約50公尺長。⒉分塊1 至分塊3 與 分塊14至分分塊16共6 分塊之混凝土鋪面有因堤腳上頂而產 生細微擠壓裂痕。範圍共計約30公尺長。⒊埋於地面下之堤 腳(拋塊石與力川塊等建造物),在埋設『越堤暗管』時遭 到破壞(另詳由台北縣政府水利及下水道局進行『越堤暗管 』查察行動之挖掘照片),其確切範圍則有待另案調查。堤 防破損原因研判:研判係堤內土資場埋設於地下之排泥管爆 管,以致高壓泥漿頂衝混凝土設岸,使得堤坡膨出破損。堤 防破損對堤身強度影響:⒈堤防混凝土護坡之膨出,對堤身 強度尚無顯著影響。⒉堤防混凝土護坡之破裂,將增加洪水 時之滲漏量,但裂縫所占全部面積比例尚小,滲漏量有限, 故對堤身強度影響輕微。⒊堤防破損對堤身強度影響雖然輕 微,但裂縫易滋生植物,如有大型喬木發生,其根系顯將有 擴大破壞混凝土護坡之潛勢。結論與建議:⒈樹林堤防(樹 三樹四)堤防塌陷對堤身強度影響輕微,尚無明顯立即之危 險。⒉考量觀瞻影響及植物衍生破壞潛勢,建議將有關裂縫 以瀝青灌注或另加鋪混凝土護岸,以及時遏止可能之不利因 素。⒊越堤暗管應即堵塞,以避免洪水順管倒灌,以維防洪 安全。⒋堤腳遭破壞之拋塊石及力川塊,應予以修復以維原 設計之安全程度」等語,此有台灣省水利技師公司95年6 月 7 日鑑定報告書及偵查卷第717 至740 頁現場照片各乙份可 憑,足堪認定。
㈤又經台北縣政府水利及下水道局河川課人員於95年3 月10日 分別在上開現場之堤腳(即地面下約6 公尺破裂PVC 管處, 編號:Z000000000)、貨櫃下(即第3 只貨櫃下方約4 公尺 破裂PVC 管壁土,編號:Z000000000)、巨愛公司內沈澱池 內(即排放池表面淤泥,編號:Z000000000)、堤前(即堤 腳前扇形面積表土,編號:Z000000000)採得土壤送請澳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中和市○○路○ 段530-1 號10 樓,下稱澳新公司)進行土壤檢測之結果,其PH值分別為8. 9 、10.3、10 .4 、10.3,此有澳新公司95年3 月20日IU95 S0030 土壤檢測報告乙份可稽,明顯屬弱鹼性乙情,業據證 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現場後來有開挖嗎? )有,不過開挖的時候我不在場。剛好3 月3 日到3 月10日



期間我出國旅遊,我有向我們課長報告過,他說可以出國」 、「(請提示偵查卷第86、87頁處理情形,你參與的工作內 容是哪些?)本件一開始是我發現,後續一些公文處理、會 勘、相關行政上面的處理。那次會勘檢察官也有去現場,我 印象中我有去會勘三次,只有會勘,沒有開挖,第一次是縣 政府主辦,第二次是檢察官會同相關單位去,第三次是做透 地雷達」、「(本件的澳新公司的二份土壤檢測報告是否是 你提出給檢察官的?)是」、「(該二份土壤檢測報告的內 容為何?)第一次現場採樣我沒有去,跟第一份報告都是我 出國期間送辦的,報告出來後我已經回國,再由我送到各單 位,第二次是檢察官去現場時又作一次採樣,報告也是我從 澳新公司拿回來再送到各單位。報告內容都是針對採樣的土 質作分析,我無法解讀」等語(見本院卷97年6 月26日審判 筆錄)、證人即澳新公司實驗室主任己○○(現為澳新公司 之總經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澳新公司擔任何職 ?)總經理,我之前是澳新公司的實驗室主任」、「(澳新 公司95年3 月20日提出的土壤檢測報告是你們公司出具的? )第45至58頁是我們公司出具的,包含我們委請屏東科技大 學的部分,其餘不是我們公司出具的」、「(採樣的地點是 在哪些地方?)我們只是收樣,不是我們去採樣,好像是台 北縣水利單位去採樣,他們直接送到我們實驗室」、「(其 上的樣品附註的地點堤前、堤腳、貨櫃下、場內沈澱池是何 意?)這是送樣的時候就已經註明上去了」、「(該份土壤 檢測報告內容為何?)我們收樣之後,根據客戶河川課要求 ,進行土壤的土質性、特性試驗,就是土壤的廢棄物檢驗分 析,所以我們依據的檢驗方法,是環保署的廢棄物檢驗方法 ,標準也是環保署的有害廢棄物的標準值,我們提供檢測值 與標準值給客戶作比對」、「(該四處的土壤檢測結果為何 ?)依照有害廢棄物的標準,都低於標準值。我們沒有作水 質的檢測,只做土壤的有害廢棄物的認定及粒徑分析」、「 (在上開臺灣省水利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附土壤檢測報告 裡面有紅線圈起來的部分代表何意?)應該不是我們畫的」 、「(上開圈起來部分的意思為何?)感覺在強調土壤內PH 值偏鹼」、「(你們後來委請屏東科技大學做的鑑定報告目 的為何?)土壤的粒徑分析」、「(澳新公司的土壤檢測報 告中有記載砂粒、砏粒、粘粒、有機碳等項目,是指各樣品 的土壤成份比例分析?)砂粒、砏粒、粘粒是送樣土壤的質 地分析,有機碳是土壤的有機碳含量」、「(請提示偵查卷 第48頁以下95年3 月20日報告,報告裡面有一欄寫有害特性 認定標準值,你剛剛說是環保署的規定,是否是針對送驗每



個樣品都是用同一個標準比對?)是,針對鑑定報告上所列 金屬類有害物質特性的認定標準都一樣」、「(各樣品的溶 出液中總銅,實際含量是否要看檢測值含量?)不是,是實 際溶出液含量要看檢測值」、「(延續上個問題,四個樣品 的檢測值分別是0.05、小於0.0039、0.02、0.14,是否如此 ?)是,單位是每公升毫克」、「(上開報告是何單位委託 你們檢測?)台北縣政府水利局下水道組河川課」等語(見 本院卷97年6 月26日審判筆錄)綦詳,並互核一致,而在台 灣河川沖積地區之土壤,除了濱海地區之鹽鹼地之外,通常 土壤之酸鹼度應接近中性(即PH值為7) 或偏微酸性(即PH 值略低於7) ,再根據中央氣象局約30年之統計,台灣各地 降雨之酸鹼值皆偏酸性,而台中以北地區雨水之平均酸鹼值 皆在6.0 以下,則經此數十年之淋洗,在北台灣地區樹林大 漢溪畔所採得上開土壤經檢測結果,反呈上開弱鹼性之結果 ,不僅已與常理有違,且因鹼性物質具滑膩感,常用以作為 工程之潤滑介質,故檢測出上開土壤之鹼性竟較中性高出10 0 至1000倍,足見巨愛公司內沈澱池之液體,與上開堤腳、 貨櫃下及堤前3 處所採得之上開土壤間,應具有相當之關聯 ,並有台灣省水利技師公司95年6 月7 日鑑定報告書(第6 、7 頁)乙份可佐,亦堪認定。
㈥再者,台北縣政府於發覺上情後,另委託智統科技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307 號11樓之2 ,下稱智統公 司)於95年9 月21日利用透地雷達探測技術在上開現場即大 漢溪左岸10公里又463 至563 公尺(按相距100 公尺)處, 以左右兩側各5 次計500 公尺之測線長度(即左右兩側各進 行5 次50公尺長之測線長度,合計500 公尺長)之進行有無 地下暗管探測乙事,並經智統公司於95年10月出具「大漢溪 左岸10K+550 及.... 下 埋管狀況透地雷達探測報告書(按 智統公司同時進行另處台北縣新莊市之探測,惟與本案無涉 )」乙份可稽,雖堪認定,惟因智統公司進行上開鑑定乙事 ,並非係受法院或檢察官之囑託進行,已與刑事訴訟法第19 8 條之規定未符,且被告及其辯護人亦認其無證據能力在案 ,則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惟智 統公司上開探測經過乙情,業據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當時到 場執行探測之人員即智統公司專案課長庚○○到院作證,因 庚○○其人確係當時親身執行上開探測工作之人,對上開探 測經過就其親身見聞事項到院作證之陳述,揆諸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以下之規定,自應具有證據能力,且證人庚○○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任職於智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是,目前也是」、「(95年9 月21日你是否任職於智



統公司,並於當日上午到大漢溪左岸10公里又550 公尺處執 行透地雷達探測工作?)我當時任職於智統公司,我有到該 處去執行透地雷達探測工作,但探測時間我無法確定,報告 上有執行日期、時間」、「(你當時在公司內擔任何工作? )專案課長」、「(提示卷附透地雷達探測報告書第10頁, 前述探測工作的日期,是否為95年9 月21日上午10時半?) 是」、「(上開透地雷達探測報告書第6 頁所載第二位置在 大漢溪左岸5K+46 3到5K+563 處,是否為10K +463 到10 K +563 處之誤?)是,應該是誤載」、「(透地雷達探測 的檢測原理是否能概要描述?)透地雷達探測是一種非破壞 性的探測方式,是利用電磁波穿透的原理,探測地底下的反 射訊號,利用反射訊號判斷地下是否有東西,通常而言對比 性高的東西愈好判斷,因為是不同材質,可以從雷達圖上面 可以看出是金屬物或是非金屬」、「(是否可以利用反射訊 號判斷出地底下的結構物的位置?)可以判斷,但是對比性 愈高愈好判斷,如果接近就愈不好判斷」、「(你所說對比 性是否指二個不同電性介質的界面所產生的反射訊號彼此間 的差異性?)我指的是介質,例如本件是土壤及管子的差異 性」、「(上開透地雷達探測報告書第四頁記載完整透地雷 達設備所包含的儀器,而你們當時執行透地雷達探測時,是 以攜帶型電腦取代監視器及資料紀錄器,現場並有遮罩型的 發射、接收天線及主機、測距器?)當時我們使用的是非遮 罩型的天線,其餘的都有」、「(當時臺北縣政府的水利局 河川課的人員甲○○,有無到現場?)有」、「(你們當時 探測的目的為何?)他告訴我們他們懷疑下面有埋設管線, 所以委託我們公司進行探測是否真的有管線,如果有的話位 置為何」、「(在計畫探測地點大漢溪左岸10K +463 到56 3 處,安排幾條測線?)我現在不記得,但是報告上應該有 記載」、「(當時是以與管線垂直或是平行的方式安排測線 ?)沿著堤岸的方式,照理說是垂直於管線的方式」、「( 提示上開透地雷達探測報告書第七頁,當時現場是否安排了 B1到B10 共10條測線?)是」、「(每一條測線多長?)每 一條測線約有50米」、「(當時現場在堤頂、堤身、防汛道 路各安排幾條測線?)防汛道路柏油路上有二條,其他部分 我記得不是很清楚」、「(你剛所說的二條,每一條是指50 或是100 公尺?)應該是以報告書內所主,我現在記不太清 楚」、「(你剛說的二條,以463 到563 來計算,每一條是 100 公尺?)當時測線太長可能會中途停頓下來,我不記得 整條是100 公尺或是50公尺」、「(提示上開透地雷達探測 報告書第八頁右側的探測測線位置圖,剛才所說共有10條測



線,與圖上所示位置是否相同?)是」、「(當時是否在堤 防靠大漢溪側的堤身安排了B1至B4四條測線【B1銜接B2共10 0 公尺,B3銜接B4共100 公尺】,在堤頂安排了B5、B6二條 測線【B5銜接B6共100 公尺】,在堤防另一側防汛道路上安 排了B7至B10 四條測線【B7銜接B8共100 公尺,B9銜接B10 共100 公尺】?)是,依照報告內容所示是這樣的安排測線 沒錯」、「(依照當時以透地雷達探測的結果,在堤防下有 無管線?)依照當時的結論有找到管線」、「(管線何種材 質能否判斷出來?)我現在沒有印象」、「(提示透地雷達 探測報告書,能否判斷管線何種材質?)以當時透地雷達探 測資料來看,是屬於非金屬材質,至於是非金屬的何種材質 ,透地雷達探測無法判斷」、「(提示上開透地雷達探測報 告書第14頁橫斷面探測結果圖,圖上紅色網狀區域顯示的是 否就是管線的位置?)是」、「(上開圖上所示比例尺,單 位為何?)公尺」、「(依照此探測結果圖所示,是否在堤 防底地平面下約5 至10公尺處有一與堤防成垂直的管線?) 是」、「(提示上開透地雷達探測報告書第15頁平面圖的探 測結果圖,圖上有無顯示管線的位置?)有,即是紅色網狀 區域」、「(上開圖上的比例尺單位為何?)公尺」、「( 提示上開透地雷達探測報告書第24至33頁,測線雷達影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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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