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73號
CHDV,98,訴,73,2009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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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佳味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22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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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味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