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佳味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22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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