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調 解 程 序 筆 錄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丙○○參加調解人 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和代 理 人 張啟榮 彰化縣彰化市○○街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47號(即98年度保險字第12號)因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永梁 書記官 陳美敏朗讀案由:到場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乙○○ 到 相對人丙○○ 到 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代理人張啟榮 到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一、相對人丙○○及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願意連帶 給付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參拾 柒萬元整。二、上開款項,由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所投保之旺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其中壹拾捌萬陸仟元整, 餘額壹拾捌萬肆仟元整由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支付。如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則由參加 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支付。三、付款期限: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98年7 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調解 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應於民國98年8 月15日前給付聲請 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本件調解不影響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與相對人 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五、本件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請求均拋棄。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覽 )並無異議後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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