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98年度,47號
CHDV,98,移調,47,2009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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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參加調解人 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和
代 理 人 張啟榮
      彰化縣彰化市○○街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47號(即98年度保險字第12號)因
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永梁
  書記官 陳美敏
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乙○○ 到
  相對人丙○○ 到
  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代理人張啟榮
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願意連帶
  給付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參拾
  柒萬元整。
二、上開款項,由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所投保之旺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其中壹拾捌萬陸仟元整,
  餘額壹拾捌萬肆仟元整由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支付。如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則由參加
  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支付。
三、付款期限: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民國98年7
  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參加調解
  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應於民國98年8 月15日前給付聲請
  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件調解不影響參加調解人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與相對人
  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五、本件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
閱覽 )並無異議後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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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