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金活鑫草本科技有
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
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
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金活鑫草本科技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
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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