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奇創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發票日(為絕對應記載事項)
二、本票之付款地為何處,或本票發票人之住居所地為何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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