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67號
TPDV,106,司促,9067,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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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源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
  雪珠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067號)
  (一)緣債務人李超琪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潘雪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
  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筆貸款金額
  為31,050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
  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計算,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超琪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5年11月10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8,049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雪珠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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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