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160號
CHDV,98,司促,9160,200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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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
債 權 人 謝銘峰即允耐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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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謝銘峰即允耐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合虹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銘峰即允耐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其利息起算日係從何年
  月日起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合虹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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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