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
債 權 人 謝銘峰即允耐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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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謝銘峰即允耐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合虹企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銘峰即允耐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其利息起算日係從何年
月日起算?
三、請提出債務人合虹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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