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034號
CHDV,98,司促,9034,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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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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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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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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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年3月21日    │300,000元       │98年3月23日      │SS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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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8年3月21日    │700,000元       │98年3月24日      │SSA0000000      │
├──┼─────────┼───────────┼───────────┼───────────┤
│003 │98年3月21日    │500,000元       │98年3月23日      │SS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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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8年4月3日    │200,000元       │98年4月3日      │SS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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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裕玻璃明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