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960號
債 權 人 伸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伸輝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伸輝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
日?
二、依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之約定清償期,其日期有欠
缺,請釋明其日期為何日?
三、依卷附之貨款簽收請款單所載,其客戶名稱為宏棋企業社,
由債務人乙○○簽收該請款單,故請具狀釋明其宏棋企業社
與債務人乙○○間有何關係?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
本院審核。
四、若債務人乙○○係為宏棋企業社之負責人,則請查明宏棋企
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請將債務人之名稱更改為
「乙○○即宏棋企業社」,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五、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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