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761號
債 權 人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聯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聯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法定代理人王啟宇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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